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高新区建业新筑小区停车场经营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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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6-15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交通安全管理。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 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巷,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等区域,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三)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以上条例规定,高新区建业新筑小区停车场经营性备案需要在哪个部门进行备案?(停车场经营性备案非收费价格备案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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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6-17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单位已安排工作人员线下与您联系对接,请您注意接听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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