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焦作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提交时间 2019-12-10
咨询内容 焦财行[2017]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差使用个人自有车辆公杂费按第五章执行,公杂费是按30和80元报销吗?焦财行[2019]5号未提及自有车辆,按市内交通80元包干报销吗?望尽快给予恢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焦作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 2020-07-21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财行〔2017〕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差使用个人自有车辆,需在出差审批单上注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按本办法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焦作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焦财行〔2019〕5号)规定:“将《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焦财行〔2017〕6号)中‘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不再包含通讯费用支出。” 出差使用个人自有车辆仍按照(焦财行〔2017〕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需将“公杂费”调整为“市内交通费”。如果还有问题可电话咨询:3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