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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 孟州法院不按证据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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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3-03-27 |
咨询内容 | 我叫倪金凤,我是被告,身份证号码410883199110185010家住西虢镇梁庄村 手机号15670997463 ,原告维修证据不真实 ,法院随意判决。2003豫0883民初530案件,2022年9月14日倪金凤与张希希在孟州联盟路发生交通事故,一星期以后,在四海汽修维修,10月17日前原告将车开走并承认开走几天,已经修好。开庭时原告称有微信支付凭证,我问及凭证,法官说人家找不到。因为是需要我赔付原告百分之七十修车费用,但是原告修车前后并未通知我到场,确认维修项目,以及金额。2023年2月份原告起诉我她修车花费1万6千余元,前后经历三次修车,原告修车需要我赔偿,不通知我,将我告到法院我才知道她车修理三次,庭审中原告说第一次维修后没走到家车就坏在红绿灯路口,法官问及车坏在哪里都说不清,作为孟州本土人。说不清坏的地点,拿不出二次维修支付凭证。我已经向法院提供2022年10月17日原告自己说,车已经修好开走几天的录音证据,还有2022年1月底,被告说本身维修金额不多,如果到4S店弄我一万到两万的证据录音到法院。原告车损评估在修车后,在2023年2月份,发票金额也在2023年2月份,不能证明维修的真实性,原告在放大维修讹诈我。录音证据原告多次重申车早都修好了,法官说我的证据是诱导原告说车早都修好了, 法院判决我赔偿原告第一次,第二次修车费 。 法院单从被告说路上坏了二次维修,还有修车厂说车修理了,不足以说明费用让我赔偿有关系。望尊重事实,讲究证据,合理审判 。另外我发现还有直接证明原告讹诈我 钱的新证据提交到法院, 案件我要求再审,法院闫同峰说不符合再审,我要求给我驳回再审的文书 ,拒不提供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焦作市孟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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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3-03-29 |
回复内容 | 您好,已将该问题转交孟州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