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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工伤认定材料的确认
提交时间 2023-06-12
咨询内容 在工地受伤,因工作时间较短,与工友不熟识,未能得到工友证人证言,没有劳动合同。受伤当天由120进入工地将人拉至医院,也在派出所报案,并且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中,明确记载有经派出所核查受伤害人为事发工地工人。且有受伤后与工地上项目人员进行交涉的录音,事发后也通过信访部门联系过工地,以上不能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吗?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工伤吗?还需要劳动仲裁吗?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3-06-13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根据当事人反应的情况:当事人只反应受伤的事实,受伤的时间和地点不明确,无法确认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属于,是不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对于与工友不熟识,未能得到工友证人证言的问题,不影响工伤申报,如有不清楚或有疑问的地方,请拨打市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电话:2118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