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事业单位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4-09-29 |
| 咨询内容 | 本人修武县某乡镇卫生院编制,根据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人试用期基本工资1100并且工资低于同批次招聘考入修武县其他乡镇卫生院的。请问是否合理?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回复时间 | 2024-10-15 |
| 回复内容 | 一、关于您诉求的试用期基本工资1100元,是单位发放问题,不属于人社局审批范围,您可以咨询所在卫生院按什么标准进行发放。 二、自2021年10月工资制度调整标准后,见习期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标准,大专学历1810元、本科学历19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历2360元。人社局工资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三、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国家保留津贴(40元)+基本绩效工资(见习试用期700元)。 四、如有相关政策疑问,欢迎咨询修武县人社局工资股,咨询电话:0391-7192764。 欢迎您继续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